浙江省互联网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06 12:00:00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浙江省互联网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五年发展规划,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七)推举名誉会长;

(八)通过重要决议;

(九)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及报行业管理部门,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出席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

第九条 会员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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