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浙江省互联网协会章程

  (2024年8月5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浙江省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Internet Association”(简称ZJ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浙江省范围内从事互联网行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有志于推动我省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促进我省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促进我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机关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在开展活动的同时接受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杭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联合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家,搭建全省互联网产业发展协作平台,促进各成员单位在互联网领域技术、应用、标准等方面的紧密合作,推动物联网、车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网络安全、互联网法治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挥互联网在我省政治、经济、文化、法制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年会、业务培训等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开展全省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省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组织与开展我省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发布浙江省年度互联网发展白皮书,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五)加强国际间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与国际、国内互联网组织之间观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沟通,为我省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六)经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制定互联网行业、团体标准与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奖项评选或申报推荐等工作。

(七)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引导网民文明上网,为维护网络素养提升作出积极努力。

(八)通过协会刊物、微信公众号等宣传载体,发布行业的前沿信息、会员的最新动态,为会员做好沟通服务工作。

(九)承担会员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省内从事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单位会员是省内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四)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省内人士。

第九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

符合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签发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

符合第八条第(一)(二)(四)款的个人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查、报理事会批准签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8月5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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