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互联网协会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05 1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使协会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印章管理是指协会各类印章的保管、审批、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协会印章分管理类印章、业务专用类印章两类。

(一) 管理类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各专业委员会印章。

(二) 业务专用类印章包括发票、财务、合同专用章等专用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四条 协会印章保管实行分类负责制。

(一) 协会公章、专业委员会印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秘书处保管。

(二) 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财务人员(业务主管单位兼管)保管。

第五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并由专人保管。印章要在办公室使用,不得擅自拿出办公室和随身携带,无特殊情况不准委托他人代管。

第六条 印章如有异常现象或造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相关部门查处。


第三章 印章的审批和使用

 印章的使用范围大致分五类情况。

(一)协会发文 协会自制文件、回复相关部门函件,需加盖公章。

(二)合同签订 协会与相关单位、人员签订合同时,需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三)奖项评定 协会奖项评选结果、科技成果评价报告,需加盖公章。

(四)人才举荐 协会向民政厅、浙企联、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单位推荐人才,需盖公章。

(五)其它情况 协会年检、财务和税务审计等材料,需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

第八条 印章使用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制度。凡需盖章的,申请人预先填写《用章申请表》,经秘书处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凡不符合用印要求的,均应拒绝盖章。

第九条 复印件上加盖协会印章的,需核对复印件和原件是否一致,确保复印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协会相关证照、个人身份证等复印材料用印,需加注“仅用于XXX事项”、“再次复印无效”字样。

第十条 协会印章一般不允许异地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外出用印,需经秘书长批准,印章使用完毕及时将印章送回。

第十一条 严禁在空白的公文纸、合同、协议书、报表、便函、介绍信、证明信请束、证件、证书、奖状及其它材料上用印。

第十 凡违反印章管理规定,越权用印、私自用印、伪造印章、使用伪印者,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十三 印章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其样式和规格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十四 印章的更换,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处领导审批、秘书处刻制后更换。

十五 遗失印章的补办,由秘书处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报纸刊登的印章作废声明,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十六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秘书处印发启用印章通知。


第五章  印章停用与销毁

第十 因变动停止使用或换用印章,应及时将原有印章交秘书处统一保管。对收回的印章,秘书处应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

第十 经鉴定确无使用价值的印章,经秘书处领导批准后,由秘书处负责监督销毁。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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